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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府轉型的思考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6-11-20

法治、責任與服務是現代政府的三大理念。三者緊密聯系、相互貫通、相互促進。在目標上,三者都指向廉潔、勤政、高效;在路徑上,要求通過法治保障責任保證服務實現社會的民主與和諧。法治政府是指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通過民主政治制度實現對國家的治理,接受憲法法律的制約與監督。責任政府要求政府行為必須承擔道義、政治和法律責任,接受監督和制約。服務政府是指政府必須以公共服務為行政的宗旨,轉變政府職能,改變傳統的權力行政的方式,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 

法治理念中蘊含責任,并為服務政府提供制度基礎。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從全能型轉向有限政府,要求全社會樹立誠信理念;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縮小并規范自己的權力。法治培植誠信,誠信政府建立依靠法治。綜觀人類歷史的法治理論與實踐,法治的目的與政府的責任包括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秩序與正義的統一、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統一以及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統一。我國經歷了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人治傳統根深蒂固。要實現法治,就必須培養人們的法治觀念、權利義務觀念和責任意識。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基本方略寫入憲法。2004年,國務院制定并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服務政府是從政府的職能定位來說的,法治政府是從治理方略來說的。法治政府要求規范政府行為,建設有限政府,實際上是為了政府加強宏觀調控,更好地實現服務功能。建設法治政府,就是以法律約束政府,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法治方式整合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法治是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根本保障,單純依靠道德力量不足以防止政府人員濫用權力,不足以營造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只有法治才能有效遏制權力濫用,保證政府責任和服務理念的貫徹。 

責任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為服務政府提供倫理基礎。責任政府要求政府一方面為給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創造一個和諧的秩序環境,另一方面倡導誠信、正義與公正,使人們能夠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責任政府是政府對自己的內在約束,而責任政府的實現必須依靠法治的力量。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是全能型的,不僅承擔傳統的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職能,而且要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照顧社會。但政府不可能是全能的,政府如果管得過多,便會精力分散,不可能做到責任到位。責任政府要求政府行使權力要盡職盡責,失職行為必須承擔責任,違法行使權力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用法律的形式確認行政許可的責任,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體現了政府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因此,法治―有限―責任,是責任政府的要義所在,即要求政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是一種拘束,但是公民權利反過來又是國家權力運行的目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辯證統一的。一個服務型的政府必須以政府能夠合理而妥當地約束自己的行為為前提。在服務政府的理念中,不僅僅需要法治作為基礎和制度保障,而且需要政府的誠信和責任作為倫理基礎。近現代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表明,責任政府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因此,責任是實現法治的必然,也是服務政府的倫理內核。 

目前,行政體制改革要按照法治的要求積極推進政府轉型。 

第一,從全能型政府轉變為有限型政府。即要求政府從無所不為轉變為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要充分認識到提供公共服務才是自己的職責。要為各種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與平等競爭的條件;為社會提供安全和公共產品;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服務。政府要認識到市場的功能,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才需要政府及時補位。 

第二,從審批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重要一環。傳統的政府運作是一種層層審批的方式,干預了市場機制,損害了經濟效率。行政許可法對轉變政府職能,實現這一轉變意義重大。必須扎扎實實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才能實現審批行為的規范化,建設服務型的政府。 

第三,從高成本型政府轉變為高效率型政府。善治的追求是,如何降低行政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這關系到政府如何劃定自己的權力范圍,如何切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如何實現政令暢通,等等。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規范政府的權力,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在經濟社會事務中的管理責權,合理設置行政層級保證政令的快速執行,并通過現代化手段保證信息暢通,上令下達,下情上達。 

第四,從傳統型政府轉變為現代型政府。傳統型政府是適應傳統社會的一種模式。在信息社會,政府也應當與時俱進。現在我們經常提到的電子政務,就是在政務工作中采用電子技術,保證信息及時溝通、優化政府行為方式,從管理手段、管理工具方面實現高效、透明、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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