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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電子政務IT外包需要制度創新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6-01-16

外包作為一種現代商業模式,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已經成為潮流。其中,IT業務的外包更是受到國外企業的青睞。有數據表明,到2003年底,超過52%的歐美企業選擇了外包,其中,企業的IT業務外包就占24%以上。此外,埃森哲咨詢公司在2004年1至2月的一項調查顯示,有60%的受訪企業將IT部門進行了外包。盡管也有諸如摩根大通提前解除與IBM簽訂的一項總額逾50億美元的IT外包合同等外包收回(或曰“逆向外包”)案例,但總體而言,IT業務外包仍然是眾多企業的主流選擇。 

    政府IT外包的尷尬

    IT外包同樣也適用于政府。比如,美國亞利桑納州政府將駕駛證管理信息系統外包給IBM,政府不投一分錢,IBM從每個駕照發放中提取1美元,逐步收回投資;在香港,2003-2004年的政府信息服務外包項目比率為84%,開支比率占89%;在內地,北京市政府則以“統籌負責制”的方式交給首都信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來建設首都公共平臺網絡,并負責網絡運營及一些應用系統開發等。 

    但總體上,國內的政府機關推行信息化服務外包還在探索之中。政府機關的信息系統基本上是以自建、自管為主。筆者曾參與了對數十家政府部門關于信息化服務的外包調查,從調查結果看,盡管有近1/3的政府部門對其部分IT業務實施了外包,但從其外包的層次和范圍看,絕大部分還只停留在PC等設備維護外包的低層次,距離業務應用外包乃至資產、人員轉移的戰略外包有較大差距,而且在體制機制、操作方案和制度安排上還有許多障礙和問題,如果制度上不做創新和改革,政府的IT外包很難健康發展。

    有人形容說,外包就像成年人談戀愛和結婚,任何一方不成熟,就很難保持完滿和長久。然而,政府對IT外包,可以說既缺乏“談戀愛”的動力,也缺乏把握“婚姻”的能力,即使有成熟的外包服務商拋來繡球,卻因為對方“不解風情”,最后只是一廂情愿的單相思。
    首先,政府機關由于其自身特點,對成本并不十分關注,這與企業從降低成本的需要出發采取外包的服務模式而大不相同,因此政府IT外包的動力相比企業來說也普遍不足。為了解決能力、成本與業務需求之間的矛盾,政府部門往往采用擴編人員的方式不斷膨脹其IT部門(多為事業編制的信息中心),而不優先考慮采用外包的方式。這里就牽涉到政府機關IT部門設置的利弊問題。政府信息中心的存在,有其合理有利的一面,比如能夠近距離、長期研究業務的發展需求,有一支懂技術、熟業務的隊伍來規劃設計、實施管理信息系統,但也帶來諸多弊端,特別是在薪酬體系難以吸引和保留優秀人才的情況下,一旦追求局部的經濟效益,信息中心很容易成為外包服務的障礙,名義上為管理部門,將具體技術工作轉手給IT企業,但實際上以不公開、不透明的“關聯交易”,以市場化的名義賺取利潤。這種貌似合理的“偽外包”不僅完全背離了外包服務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水平的初衷,而且會誤導政府信息化建設的投資決策,造成資金浪費。

    其次,政府在IT方面管理和規劃能力不夠成熟,直接阻礙了IT外包策略的選擇。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政府機關的信息化水平快速提高,但在IT的業務和外包規劃能力上仍然比較欠缺。搞不清楚自己擁有多少應用系統和IT設備的政府機關并不在少數,信息資產管理尚且都做不到,很難想象能夠IT業務外包作出統籌的考慮和安排。這就如同對自己有什么優點和不足、想找個什么人過什么日子都不清楚卻被要求去談婚論嫁一樣,最后要么是畏懼不前,要么是冒進受苦。實際上,自身IT業務的規范管理和IT外包的整體規劃,是能否進行外包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備這些能力,才能按照一個完整的規劃,逐步從設備維護層面的外包發展到業務系統層面IT基礎架構的外包,并為資產、人員轉移的戰略外包打下基礎。

    最后,政府實施IT外包的執行能力比較缺乏。筆者曾參加了某著名跨國公司與某政府部門關于IT外包的一次研討會,在問及該公司與某銀行外包合同大致情況時,原本滔滔不絕的該公司高層卻三緘其口,不愿多談,甚至對合同的厚度都不愿描述一二。的確,外包合同正是IT外包的關鍵所在,圍繞合同的擬訂、實施和控制,正是外包執行的精華所在,合同厚度都被當作商業秘密,可見外包合同何等重要。而政府卻恰恰容易忽視這個最基本的商業規則要素,總是以為自己作為經濟社會的管理者擁有天然的優勢地位,不大重視合同的談判和簽訂,往往大而化之,粗粗擬訂一些條款,非常容易在日后的執行中造成被動,也經常會為日后的知識產權、服務質量等問題埋下隱患。

    更有甚者則是完全省略任何合同、協議,直接操作實施,帶來很大的麻煩。筆者曾接觸過某政府部門一項金額近億元的外包IT項目,盡管按照有關規劃實施,但在模糊的權責界限下合作兩年,一直沒有簽訂合同,逐漸引發一系列的后遺癥,甚至對有關投入金額、服務范圍、責任邊界都無法厘清,令管理部門大為頭痛。而且因為該項目的重要性,更直接影響了相關項目的規劃、實施,對全局造成非常大的影響。這種外包著實令人捏把汗。

    政府IT外包的制度創新

    以上種種問題,無論是動力還是能力,實質上是由于一些制度安排的不足造成的,因此,推進政府IT外包,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

    在組織結構方面,要以提升IT服務能力為最終目標,重新界定政府IT機構的職責范圍,控制規模,發揮好其在需求分析、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增強外包的動力;要完善考核體系,形成更合理的激勵機制,努力創造一種環境,使得潛在的外部供應商與政府內部的IT部門在提供IT服務方面不斷競爭,形成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此外,還應設立真正參與決策的CIO職位,統籌規劃IT業務及其外包。

    在政府信息化建設的管理體系方面,必須把外包作為優先選擇的業務策略。IT外包是在充分認識和分析風險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業務策略選擇,當然不宜搞“一刀切”,但應確立IT外包的優先地位,并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制度配合:一是與部門預算改革配合,細化政府機關在IT方面的預算管理,在能夠進行成本比較的基礎上,控制自建自管的預算支出,使IT外包優先得到預算資金安排;二是在政府采購中,把IT外包服務作為采購項目,并制定相應的采購程序、采購標準和控制方案,以公開招標等方式,進行政府集中采購,提高公開程度以篩選合格的外包服務商,并更大程度的降低成本;三是對IT外包服務商給與政策支持,特別是對以政府IT業務外包服務為主的企業可以考慮給與比較優惠的政策待遇,形成一批比較穩定的外包服務企業,并帶動產業發展。

    在IT外包實施控制上,應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比如,在信息資產管理方面,應由財政、信息等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相應的規則,逐漸完善政府機關信息資產的管理體系;在如何確定外包的IT業務方面,應建立一套比較通用的普遍準則,協調好與保密、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最后,在合同管理方面,也應在政府采購的基礎上,建立相對統一的規范,必要時可以通過備案制等方式,把隸屬于某層次政府所有部門的IT外包合同統一要信息主管部門審定,以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作者單位: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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