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近日報道,余姚市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有3家培訓機構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學生個人信息近10萬條,借此頻繁向學生家長推銷培訓課程,嚴重滋擾了他們的工作生活,且長期無人制止,于是啟動公益訴訟程序,與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就消費者個人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和范圍等案件爭議問題積極溝通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共識,形成公益保護合力。
互聯網為我們帶來了便利,也引發了新的風險。近年來,個人信息被泄露已成為網民的“心病”。各類互聯網服務商、電信運營商、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快遞公司……都可能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始作俑者,非法提供、獲取、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甚至已經形成地下產業和黑色利益鏈,社會危害嚴重,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不少麻煩。
近年來,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和保護力度逐步加強。2009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就已入刑,此后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7年“兩高”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此外,檢察機關也在積極探索,將個人的信息安全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范疇。我國網絡安全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業、企業作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承擔起主體責任。
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需要行業自律和企業自覺,更需要管理部門加強立法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的同時,還要不斷完善信息采集、存儲、利用、開放的基礎規則和治理模式,公民個人也要提高自我保護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織密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網”,筑牢信息安全的“防火墻”。
(作者:韓雪 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