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未成年人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制度,具有與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應對
《規定》強調,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國家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則,推動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制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制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制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辟謠措施,并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
《規定》明確,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