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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14-10-08

CENA訊  記者近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已修改《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電信設備進網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授權審批’項目的要求,刪除了關于電信設備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應當經我部授權的規定。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取消了獲得進網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的要求,修改為:生產企業應當接受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李巍向記者表示。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廢止了2件規章、修改了5件規章的部分條款。其中,廢止《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主要圍繞“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項目制定。根據國務院取消該審批項目的要求,廢止了《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一種,在廢止該《規定》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工信部修改了《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根據國務院取消“電信服務格式合同備案”的要求,刪除了有關格式條款應當報電信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同時,鑒于《電信服務規范》已對重大通信障礙阻斷的報告問題作出規定,刪除了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立即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重大通信障礙阻斷的規定。

另外還修改了《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根據國務院取消“公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協議備案”的要求,將有關互聯協議“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修改為“報送電信主管部門”。同時,根據國務院取消“中斷通信互聯互通審批”的要求,將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中斷網間通信的規定,修改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網間通信暢通,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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