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消息(岳明)為保障我國第五代工信部無〔2018〕266號,以下簡稱《辦法》)。
基站的部署是5G系統運營的基礎,而妥善解決5G基站與大量相同、相鄰頻段在用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之間的有害干擾,是5G基站規模部署前提。《辦法》確定了5G基站和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單位開展協調工作的原則和方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和有關協調權責,指出干擾緩解措施等費用原則由相關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承擔;提出了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固定業務電臺、射電天文臺等三類無線電臺(站)之間的干擾保護標準、干擾協調區確定、協調程序、干擾緩解工程措施和地球站設備指標要求。
《辦法》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繼許可三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試驗頻率之后,發布的與5G有關的又一重要規范性文件,對指導相關企業協調解決5G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問題,保護衛星地球站等已有無線電臺(站)的合法權益,推動5G的發展和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3000-5000MHz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 與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第五代移動通信持續健康發展,避免3000-5000MHz頻段(中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之間產生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5G基站的設置、使用不得對同頻及鄰頻段已依法設置、使用的衛星地球站等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條相關單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內申請設置、使用5G基站及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開展干擾協調工作。
第四條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該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主動發起與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并將協調進展情況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備。如與上述合法無線電臺(站)使用單位的協調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請求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
第五條設置、使用衛星地球站、固定業務臺(站)和射電天文臺的相關單位和用戶,應積極配合開展與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工作,不得以不當理由拒絕、拖延協調請求。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將需要保護的衛星地球站等信息情況提供給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必要時可組織和協助開展干擾協調工作。對符合條件的5G基站依法發放無線電臺執照。
第七條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事項使用頻率。3300-3400MHz頻段內的5G基站限室內使用,遇有相互干擾問題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八條5G基站與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固定業務臺(站)和射電天文臺的干擾協調程序見附件1至附件3。
第九條為避免5G基站干擾3400-4200MHz頻段內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含衛星測控站)、衛星監測站而采取各種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3400-36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共同承擔;為避免5G基站干擾固定業務臺(站)、射電天文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在同頻及鄰頻段設置、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內的地面固定業務臺(站);
(二)3400-3700MHz頻段內的空間無線電臺和衛星地球站(3600-3700MHz頻段內已批準立項、研制的空間無線電臺及對應的衛星測控站,或在已有測控場所內設置且不增加干擾保護要求的衛星測控站除外)。
第十一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頻段內新設置的單收衛星地球站如需電磁環境保護,設置、使用單位應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并征求選址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于同意建站的應予以說明,列入地球站保護清單并按本辦法予以必要的協調保護,否則應給出不建議建站理由或干擾風險提示。未征求、采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的,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排除有害干擾的要求。
第十二條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擾,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設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頻段衛星地球站(含衛星測控站),其低噪聲放大器或變頻器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附件4的要求。
第十三條設置、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330號)執行。
第十四條涉及軍事系統無線電臺(站)設置和保護相關要求,按照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機制和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