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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采購電子化改革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7-03-28

我國政府采購電子化改革并非空穴來風。這個觀點的形成,基于有關部門通過網絡發布詳細提綱的、長達幾個月的調研,也基于針對四個省市進行的實地考察。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深入思考,并做出整體的規劃。筆者有幸成為其中一員,現與各位分享一下對政府采購電子化整體規劃的認識,并提出個人思考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 

整體規劃的改革思路 

政府采購要實現這樣的目標:高效率、透明化、公開公正。就這些目標而言,采用電子化這樣一個手段和工具來實現,是完全有可能的。1996年開始,我國正式進行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試點,通過10年的實踐,我國現階段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基礎,具備了站在全國范圍的角度來考慮、規劃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可能性。參與政府采購、關心政府采購發展的各位均應堅信這一點。 

該政府采購電子化規劃為期五年,大體來說,即在全國范圍內搭建一個大的信息化公共支撐平臺,為政府采購業務的開展提供服務。針對目前全國34個省市具體的業務范圍和個性化服務要求不同的情況,只能通過區域化改革的方式來完成,允許現在各個區域電子化模式差異的存在。 

電子化模式運作淺析 

成熟的政府采購電子化運行系統,其建設應遵循一系列原則,包括系統性、實用性、可擴展性和技術的先進性、成熟性、經濟性、安全性。 

搭建全國范圍的信息化公共平臺,必須達到標準化和規范化兩個最基本的要求。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標準化、規范化又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為基礎,雖然我國政府采購電子化仍需要健全各類規范文檔,但可以認為,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標準化、規范化基礎是成熟的。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國家電子政務的實施已經很多年了,形成了一系列的規范體系,電子政務領域規范文檔的建立、健全能給政府采購電子化規范文檔的健全提供較好的思路和借鑒。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就國際范圍而言,我國的IT技術基本與美國持平,技術上不存在問題。 

目前,對于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整體規劃已取得了重要的進展,總體框架基本成型。簡單而言,包括一個系統主體(E-GP應用系統)、三個平臺和支撐體系。E-GP政府采購電子化應用系統,包含了前期通過調研之后列出來的、有共性需求的業務領域,如信息發布、資格預審、招標投標、合同支付等等;而三個基礎平臺即系統軟件平臺、網絡平臺和中間件平臺,這都是技術層面的要求;除此以外,還有支撐體系,具體包括信息安全體系、標準化體系、運營維護體系。同時,政府采購電子化公共平臺還包含了一個呼叫中心,以提供更加多樣化的、針對用戶的、服務的工具手段,包括如手機短信、PDA等。 

在政府采購電子化系統網絡運行平臺中,主體部分應是政府采購的門戶網站,它應能與財政系統內部如集中支付平臺等進行比較緊密的對接,實現數據和流程等各方面的共享。另外,在政府采購領域里所涉及到的與此相關的部門、機構也應能進行很好的、或松散或緊密的集成;與下一級組織,即各省市政府采購之間則通過城域網或因特網的形式進行連接。 

從信息化的角度考慮,只有數據和信息實現共享,才能夠使提供的服務達到最大收益,數據層面的集成基于流程層面的集成之上,而流程集成具體復雜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流程等業務方面的調整或優化。就技術層面而言,業務流程方面的集成沒有太大難度,但需要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流程優化方面下工夫。 

電子化推進仍存挑戰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是否成熟 我國的法律法規一般和國外不太一樣,國外的法律都比較宏觀一些,更框架式。而我國的法律法規是非常具體化和細化的,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已具備了較好的基礎。 

機構協作關系是否合理 在課題調研的過程中,筆者了解到,各省市的政府采購電子化處在“百花齊放”的狀態中。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兩個主要實體,涉及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具體為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還有實際操作部門,即政府采購中心。目前在各地的政府采購網站中,兩者有的分離,有的集中,到底哪種模式更好,現在存在著很多爭論。筆者認為,就目前各地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具體實踐而言,我國東部、西部的基礎條件都不太一致,可以允許多種形式的存在。 

七類相關人員責權是否明確 信息化需要一個應用的場景和應用的基礎。大多數人通常認為,國外的信息化更具體一些,這有一定的道理。國外通過漫長的市場化運作之后,對流程、職能等各方面的管理都比較精細化一些,尤其在發達國家。而我國政府采購對IT行業來說還是新鮮事物。基于這一基礎,政府采購電子化至少應明確七大類角色,角色明確后,才能夠把七類角色的職責進一步細分和明確下去。這不是法律法規所能規定的,應該由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組織的對象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進行政府采購電子化,首先應讓參與政府采購具體項目的所有相關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這一前提條件滿足了,才有可能梳理具體的業務流程。 

除此以外,政府采購的業務流程是否明確,政府采購電子化運行的硬件環境、網絡環境、安全環境是否具備,動態政府采購需求是否能夠有一個很好的、相對靜態的政府采購電子化軟件系統給它提供服務,又怎樣有效處理“動靜”之間的矛盾等等問題,都需要慎重考慮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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