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14日電(崔雷)2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布了審議通過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目前網絡交易行為的相關細則做出了進一步規范,其中包括對“七日內退貨”等進行了明確的范圍。
《辦法》要求,網絡商家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辦法》同時指出,不過顧客定作、鮮活易腐、數字化音像、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不在7日內退貨范圍內。
對于退款及退貨運費,《辦法》也給出了相關的辦法。消費者應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但是如果網絡商家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執行。網絡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應當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此外,《辦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做出了明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提升信譽以及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等。
《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