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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占有共享單車可能涉嫌盜竊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19-04-04

   【案例】共享單車在一些大中城市推出,廣受歡迎。但是一段時間以來,有不少故意占有、損毀共享單車的行為見諸媒體。比如,毀損共享單車二維碼、數字編碼,破壞共享單車鎖具、定位裝置,使投放共享單車的企業喪失對單車的掌控,達到私人獨自占有使用共享單車的目的。有的人還故意破壞共享單車,將共享單車扔進河中,等等。這些不文明行為,不僅受到道德譴責,而且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說法】消費者將共享單車上的二維碼、數字編碼損毀,或私自加鎖,將共享單車從“大家共享”變為“私人專享”,屬于“擅自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共享單車公司在發現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車行為時,可以依據雙方之間成立的車輛租賃使用協議,采取凍結使用人APP賬號、扣減押金等方式保障公司權益,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和租賃費損失等。

為達到私人免費使用共享單車的目的,個別使用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和條形碼,并加裝私人鎖具。這種行為實際上改變了車輛的歸屬,將車輛從共享單車公司占有,轉變為私人占有。依據我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擅自破壞共享單車鎖具、定位裝置供私人使用的行為涉嫌盜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一旦使用人盜竊的單車價值達到1000元,則可能涉嫌盜竊罪,被法律制裁。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毀損單車二維碼、條形碼、鎖具等行為,即便價值不足1000元,也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等處罰。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的公私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紅線,將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毀壞的共享單車價值達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據前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進行拘留或罰款。

(作者:陳光華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人民日報》(2019年04月04日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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