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無線電監管職能,著力提升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力打擊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等行為,切實發揮無線電管理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電磁空間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將2023年全國無線電管理十大典型執法案例予以通報。
一、非法生產或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案例
近年來,非法生產和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情況屢禁不止,導致市場充斥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嚴重擾亂空中電波秩序,須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加強違法作案設備源頭管理,指導和督促各銷售平臺落實監管責任,引導生產和經營主體樹立知法守法意識。
案例1:浙江省寧波市某公司違法生產和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違法事實】2022年12月,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嚴厲打擊非法入境、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專項行動”中,對寧波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銷售的5款對講機和1款雷達應答器均未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經查,該公司涉案無線電發射設備共149臺,根據當事人提供材料和現場查明,上述無線電發射設備截至案發之日尚有庫存44臺,已銷售105臺,銷售金額共計103445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規定。
【處罰決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生產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違法行為作出“處8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3445元,并處違法銷售設備貨值7%的罰款7241.1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上海市某公司違法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違法事實】2023年1月,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轉交線索,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現上海某公司涉嫌銷售未經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經調查并委托檢測機構對涉案樣機進行技術鑒定,該設備屬于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經比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型號核準庫,未發現該款產品的型號核準記錄。據此,認定該公司存在銷售應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處罰決定】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及《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無線電執法類)》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沒收違法所得141511.5元”的行政處罰。
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相關案例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是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中最為常見的違法行為,極易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擾亂空中電波秩序,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類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嚴厲打擊態勢。
案例3:浙江省寧波市某駕駛學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違法事實】2022年10月,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接寧波移動干擾投訴,稱其寧波市海曙區段塘街道基站受不明信號干擾。10月18日,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組織對寧波市海曙區進行監測定位,在某繼續教育學院主教學樓機房發現某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3臺手機信號屏蔽器,該屏蔽器用于防止網約車理論考試作弊,占用了公眾移動通信多個頻段,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處罰決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河南省焦作市某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違法事實】2023年9月,焦作無線電中心在河南省公眾移動專項核查行動中,在焦作市武陟縣某基站上發現一套微波天線,隨即展開搜查,于該基站機房內查獲一套微波無線電發射設備。經調查,該套設備系河南省焦作市某公司設置使用的微波無線電臺(站),主要用途為通信基站之間的數據傳輸,該微波發射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十七條規定。
【處罰決定】焦作無線電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河南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陳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案
【違法事實】2023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接喀什地區電信運營企業干擾投訴,稱其公眾移動通信頻段受到不明信號干擾。經監測定位及開關機驗證,確定干擾源為陳某在喀什市某商店內安裝的手機信號放大器,經比對頻率臺站數據庫,該設備未經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多個頻段,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處罰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非法設置、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相關案例
我國民航飛機使用的衛星導航系統一旦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將直接影響民航飛行安全。近年來,隨著無人駕駛航空器廣泛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已成為干擾衛星導航系統的主要源頭之一。根據2023年出臺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軍隊、警察以及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軍事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和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類違法行為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對違法行為予以適當行政處罰,另一方面應加強對當事人的普法教育,糾正違法行為。
案例6:江蘇省鎮江市某養殖企業擅自設置、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案
【違法事實】2023年12月,江蘇省鎮江市無線電管理處在對日常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中發現,句容和丹徒兩轄區部分無線電信號出現異常。通過現場監測排查,確定異常信號來自丹徒某養殖企業,并在該養殖企業內發現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3套,該設備無生產廠家標識、型號核準代碼等,為該養殖企業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用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對養殖基地進行空中探測和破壞,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立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全省養殖企業進行無線電管理普法教育,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處罰決定】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該企業整改,并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四、非法使用GOIP無線電發射設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案例
GOIP設備作為一種虛擬撥號設備,不法分子利用GOIP設備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案例7:河南省安陽市某犯罪團伙擅自設置、使用GOIP無線電發射設備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案
【違法事實】2023年2月,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安陽無線電中心收到辦案協作函,商請利用無線電專業技術設備對安陽市相關地區精確定位違法無線電發射設備。安陽無線電中心立即聯合電信運營商等相關單位開展排查,根據GOIP發射設備占用頻率確定排查目標,使用移動監測車和便攜式監測設備巡回監測定位信號,最終于安陽市殷都區水冶鎮、龍安區龍泉鎮和市區出租房內查獲正在發射信號的3套GOIP設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執法決定】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安陽無線電中心立即采取暫時查封3套GOIP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并配合進一步調查。目前本案件已由公安機關偵破,并抓獲犯罪嫌疑人。
五、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進行考試作弊相關案例
隨著無線電技術發展,用于考試作弊的無線電設備呈現微型化、隱蔽化和數字化等新特點,加之各項考試報名人數、考點逐年增加,對國家重要考試無線電保障工作帶來新挑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考試無線電保障工作規范,進一步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實施考試作弊的違法行為,確保國家重要考試公平公正。
案例8:四川省雅安市不明當事人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進行考試作弊案
【違法事實】2023年12月,在2024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無線電保障工作中,四川省雅安市無線電保障隊伍在雅安市雨城區某中學考點,解調出某頻點的數字作弊信號,四川省考試保障無線電指揮調度中心立即指揮全省啟動對該頻點的重點監測,德陽市無線電保障隊伍隨后在四川某科技學院考點發現類似作弊信號,四川省考試保障無線電指揮調度中心迅速調集德陽保障人員開展監測定位,最終于考點正對面距離1公里處一廢棄廟宇建筑頂部,成功定位作弊信號發射設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執法決定】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立即采取暫時查封作弊信號發射設備的行政強制措施,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并配合進一步調查。
六、未按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相關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案例9:湖北省某市廣播電視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案
【違法事實】2023年10月,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組織對部分地方在用無線電臺(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經查,某市在用廣播電視臺未及時繳納2023年度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現場對該電視臺進行無線電管理普法教育。
【執法決定】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繳費通知單》,該電視臺已在限期內足額繳納2023年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七、未辦理入境手續非法寄遞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案例
隨著衛星互聯網等新技術新應用的發展,衛星互聯網終端非法入境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我國空中電波秩序。
案例10:廣東省深圳市某航天電子有限公司非法寄遞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案
【違法事實】2022年11月,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交辦信息及工作要求,與相關部門執法人員開展聯合執法,赴收件人所在某航天電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鄧某向境外購買了1臺無線電發射設備,主要用于科研實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該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和無線電臺執照,未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手續,非法銷售使用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執法決定】鑒于該公司購買無線電發射設備出于科研目的,未進行實效發射和使用,未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造成干擾,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普法教育,介紹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非法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存在的風險隱患,當事人立即表示主動放棄該設備,并積極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