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刑事風險包括:以“挖礦”或者“礦機”的概念,不斷發展層級下線,組織實施傳銷活動犯罪;打著投資“挖礦”、虛擬幣等旗號,以高額回報或保本付息為誘餌,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采取黑客手段,盜竊他人虛擬幣密鑰;利用投資客的信息盲點,收割一定“韭菜”后關停平臺等。
3月15日,上海披露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絡傳銷犯罪案。犯罪嫌疑人通過服務器架設于境外的網絡平臺,累計發展會員賬戶6萬余個,層級關系達72層,涉案金額1億余元。
近年來,多部門部署整治淘汰虛擬幣“挖礦”活動。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改委、央行等11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屬于落后工藝,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不具有積極的帶動作用,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受到全面監管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