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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擬規定: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App均可卸載
來源: 新華社客戶端 作者: 發布時間: 2022-02-17

據工信部網站16日消息,工信部公開征求對《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的意見。《通告》提出,生產企業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供給水平,構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產業生態,促進移動互聯網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預置,在移動智能終端主屏幕或輔助屏幕界面內存在用戶交互入口,為滿足用戶不同的應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獨立使用的軟件程序。

  二、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應遵循依法合規、用戶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按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四、基本功能軟件限于以下范圍:

  (一)操作系統基本組件:系統設置、文件管理;

  (二)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多媒體攝錄;

  (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信錄、瀏覽器;

  (四)應用軟件下載通道:應用商店。

  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五、生產企業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操作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措施預防在產品流通環節發生置換操作系統或安裝應用軟件的行為。

  六、生產企業應按照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文件有關規定,保證預置應用軟件安全合規,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件的相關信息,履行登記、審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鏈條管理責任,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等服務保障措施,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舉報。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八、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規定執行。

  九、本通告自2022年XX月XX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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