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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政務嚴重失信將被聯合懲戒
來源: 遼寧日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2-01-19

         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懲戒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日前,我省出臺《遼寧省政務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今后,根據政務嚴重失信的影響程度,相關部門將依法對失信主體和相關責任人采取懲戒措施。

  《辦法》適用于對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政務嚴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以及對經認定的政務嚴重失信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理和聯合懲戒。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列舉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組織開展認定及聯合懲戒工作。

  《辦法》明確,嚴重失信行為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在招商引資、人才引進、鼓勵創新創業等活動中,沒有認真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或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變化、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延遲履行、延遲兌現承諾條件、合同約定、優惠政策等毀約違約行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實施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政策措施時,含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內容或規定的行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上傳嚴重失信行為主體信息,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

  經認定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涉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將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職責程序予以處置。根據政務嚴重失信行為的影響程度,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相關責任人采取懲戒措施。政務嚴重失信主體應對具體失信行為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規取消其參加當年各類榮譽評選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批評;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

  被認定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將上傳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推送至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申請復審。

  對于積極糾正政務失信行為、彌補當事人損失、積極消除不良影響的,可視情況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予、不予懲戒,免予、不予懲戒的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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