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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來源: 甘肅日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1-12-31

        社會信用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社會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歸集、整理、加工、共享、披露、查詢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客觀、及時、必要、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條例》指出,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確告知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條例》明確,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標識;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標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的唯一標識。

  《條例》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越權查詢社會信用信息;(二)竊取、篡改、虛構、隱匿、違規刪除社會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社會信用信息;(五)違反國家規定獲取或者出售社會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指出,信用主體的下列失信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條例》指出,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以下懲戒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行業;(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三)限制享受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政策;(四)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五)限制高消費;(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條例》規定,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相關平臺和網站上刪除該失信信息,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將其從嚴重失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中及時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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