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又稱為包容性金融,是指在機會平等、商業可持續與成本可負擔的基礎上,金融機構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的有效金融服務,特別強調滿足農民、低收入人群、殘疾人等群體的金融需求。數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發展的數字化階段,它借助數字技術進一步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并且基于大數據、互聯網、移動信息技術,可以為傳統普惠金融難以觸及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從而擴大了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覆蓋率和滿意度,尤其適合為“三農”領域提供金融服務,助力鄉村振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普惠金融的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發展普惠金融。自2013年至今,歷年政府工作報告都涉及普惠金融。2015年12月,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隨著規劃執行的收官,我國金融機構的普惠金融能力得到快速發展,普惠性得到大幅度提高,在脫貧攻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特別提出,要“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強調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是因為農業農村的發展是推進高質量發展、實現全面現代化的短板和弱項,作為數字經濟和普惠金融兩者的結合,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可以進一步提高農民、涉農小微企業、農村貧困人口等群體的金融可得性和滿意度,有利于縮小城鄉金融服務差距,通過擴大正規金融服務在“三農”領域的覆蓋面,不斷發揮數字普惠金融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促進鄉村振興、實現共享發展和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高水平的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可以降低農戶獲取金融服務的交易成本,提高農村金融的普惠性,通過為農戶和農業特色產業提供優惠貸款,解決農戶和農業發展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為促進農業農村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助力鄉村振興。
首先,農村數字普惠金融中的信用支付方式能夠產生延期支付的作用,這種延遲支付相當于農民的一種短期借貸行為,可以起到降低預算約束從而刺激農戶消費的作用。其次,農村數字普惠金融通過非接觸式支付方式,放松了支付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降低了支付環節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擴大農戶個人的支付意愿從而刺激消費。再次,農村數字普惠金融作為信用消費的載體和手段,可以為農戶提供更有效的消費金融服務,為農村地區的“宅”消費、租賃消費、云體驗式消費提供便利,從而激發出農民新的消費行為。最后,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提供的移動支付等服務,有利于農民擺攤設點時實現無接觸交易從而降低銷售環節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農民通過網上直銷增加銷售渠道、擴大農產品銷量。
發展高水平的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助力鄉村振興,要從“普”和“惠”兩方面做工作。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好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的“普”的功能。借助數字技術優化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農村普惠金融的普及率和可得性,擴大服務對象的范圍,更好發揮惠普金融能為單筆業務利潤低但數量眾多的特殊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特性,增強為農村居民服務的能力。非數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機構熱衷于為處于正態分布中間部分的群體服務,而處于正態分布兩個尾端的群體,即利潤小但數量眾多的農戶通常很難受到金融機構的重視,難以享受到正規的、及時的金融服務。而在數字金融背景下,由大數據和信息技術提供的農戶信用水平畫像,使得處于正態分布兩側的農戶的信用評估問題得到低成本解決,由此增強了那些數量眾多但信用數據缺乏的農民和涉農小微企業等容易被傳統金融機構所忽視的特殊群體的金融可得性,使得正態分布兩側的群體也可以得到正規金融服務。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好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的“惠”的作用。首先,通過降低金融機構的投入成本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數字普惠金融可以節省提供金融服務所需要的物理空間,可以降低金融服務的場所運營成本和人力資本成本,最終是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服務成本。其次,數字普惠金融除了可以利用傳統征信系統的信息來預測風險,還可以有效利用社交、消費等個性化信息識別籌資者的信用水平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借助大數據技術、網絡技術等來識別、測度和預測風險,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業務風險。
具體來說,發展安全有效的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助力鄉村振興需要進一步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強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村互聯網的有效使用提供基本條件,提高農戶的互聯網普及率;普及互聯網知識,提升農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農村居民的數字金融素養水平,引導農戶合理有效利用數字金融。其次,完善數字金融服務平臺建設。金融服務平臺要堅持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在兼顧盈利目標的同時更加重視數字金融的普惠性,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做好信息資源共享。再次,促進信用評估的智能化,加強信息隱私保護。基于人工智能和金融大數據進行投融資風險的識別、測度和預測,實現信用評估智能化、綜合化,要注意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同時加強信息披露監管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最后,加強數字金融監管,準確識別金融創新和金融犯罪。針對數字普惠金融風險具有隱蔽性強、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采取有效監管措施,把合法的數字金融行為與打著互聯網旗號的非法互聯網高利貸、套路貸等行為區別開來,打擊非法互聯網投融資活動,促使賣方有責和買方自負有效結合。(何啟志 浙江工商大學教授;吳鑫育 安徽財經大學教授)
《光明日報》( 2021年11月23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