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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新規公開征求意見 明確“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來源: 中國證券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0-09-29

        銀保監會9月28日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強調,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需“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還劃定紅線,非持牌機構面臨“五不得”。即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試算保費、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辦法》指出,對于保險機構而言,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此外,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除了符合《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特定的專門要求。

  針對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行為,《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作出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指出,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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